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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6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海




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降低招标



投标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




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等要求,现就鼓励开展政府投




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

     


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同时,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与投标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强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招




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自2023年8月1日起,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




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各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




合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机制分别规定可以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三、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




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试行投标保证金减



免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相关条款,并约定当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时,投标人应当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明确需补缴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时限及未按期补缴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即视为承诺出现法律法规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限时



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未按期足额补缴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由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为招标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



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推



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



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国资监管机构



应鼓励国有企业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完



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建设规范,加强与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等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领



域跨区域、跨平台信息互认。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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