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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0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21日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质量隐患,防范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办法(试行)》(交办公路〔2019〕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挂牌督办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质量监督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或授权,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挂牌督办工作。县道(含大型桥隧)建设工程至少由设区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第四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质量事故调查和质量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工程质量事项;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工程质量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监管和质量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漠视群众利益等专项行动反映的质量问题的。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其他挂牌督办单位可根据实际,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细化。

  (一)省政府、交通运输部交办需由省厅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的;

  (四)其他需要省厅重点督促整改的。

  第八条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上级部门及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五)其他途径获悉并经查实的。

  第九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七)挂牌督办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持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验收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六条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整改仍不符合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或黑名单。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工程质量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质量问题比较严重,但未达到挂牌督办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督促落实,如落实整改仍不达到要求的,应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工程质量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细化本辖区工程质量挂牌督办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通知书

  2.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核销通知书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监管和企业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8〕9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指导等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约谈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工作。县道(含大型桥隧)建设工程至少由设区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

  第五条被约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调查、整改、和反馈工作。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开展约谈:

  (一)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要求开展约谈的。

  (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漏报、谎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质量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督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突出、质量管控能力明显不足的,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工程质量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对以下事项开展约谈,其他约谈单位可根据实际,对约谈事项进行细化。

  (一)省政府、交通运输部交办需由省厅牵头开展约谈的;

  (二)发生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部省组织的督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薄弱,质量管控能力明显不足,质量问题较为普遍的;

  (四)其他需要由省厅开展约谈的。

  第八条约谈单位应起草约谈方案,报单位领导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发出约谈通知。约谈通知包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人员、时间、地点、程序、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并电话告知被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陈述下列情况:

  (一)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当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三)漏报、谎报或瞒报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四)工程质量问题突出的,应对陈述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剖析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下阶段将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谈要求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约谈单位,同时抄送督促落实单位。约谈单位应进一步督促整改或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乡镇、村委会)的年度绩效给予扣分,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与年度绩效挂钩外,情节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暂停下年度公路水运建设计划安排,取消年度示范单位评比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细化本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约谈制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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