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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0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机制,确保选好队伍,我局重新印发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3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推动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提速增效,切实解决我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机制,确保选好队伍,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房建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即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下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及“泉州市住建行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择优选取或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业绩、信用综合评分等比选方式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对于政府投融资项目(施工项目)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设业主应当依法邀请建筑业重点扶持企业参加投标。
(二)设置必要的类似工程业绩应符合省住建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市级建筑业龙头企业(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在本企业完成过一项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同专业工程)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
(三)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创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或安全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在落实创优费用并明确违约责任情况下,可以设定一项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优质工程奖项按省级及省级以上得0.5分;安全标准化优良奖项按同级优质工程奖项得分折半加分。具体分值及相关要求应参照闽建办筑函〔2019〕42号附件等相关文件在招标文件明确。
(四)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推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的基础上,在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时,所有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建筑业重点扶持企业均视为符合条件入围投标人名单。
三、健全评标专家选择方式
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从福建省发改委的全省综合性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库人数抽取比例小于1:5时,由相关专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补充相关专业专家至满足不少于25名,并提请省发改委补充至全省综合性专家库再行抽取。
(二)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由招标人自行从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定,总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且不超过2名。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给工程项目所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代表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监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招标项目估算价2%设定投标保证金,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投标保函、年度投标保证金等形式提交。强化招投标行为监管,及时发现并打击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恶意竞标行为,投标人发生违约或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没收投标保证金。
五、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监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承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违约条款予以明确。增设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违约条款,违约金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列入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履约,对建设单位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职到位的,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效能部门依规进行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报请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实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脸模签到制度,通过远程监控施工现场人员(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每天脸模签到情况,结合企业信用评价措施,对未签到的,予以扣分处理或处罚。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考勤,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施工现场人员按月统计到位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六、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一)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违纪情形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后果的,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并上报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上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通报,同时限制其一年(情节严重者二年)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对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虚假、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即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向社会公开,记录其不良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二年(情节严重者三年)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七、其他事项
(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值应为投标人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上季度的前一季度信用得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选用上一个半年的评价分值。如果我市没有检查到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信用基本分为参照“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应时间的分值平均值。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以省政府或省发改委颁布的认定文件为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以市政府或市发改委颁布的认定文件为准。
(三)建筑业重点扶持企业指定期从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相关专业序列季度排名前200名或获得省、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建筑企业中择优选取公布,具体名单以公布文件为准。
(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15日施行,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泉建筑〔2019〕76号文即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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